市水利水产局
河湖长制工作专题研讨会
资
料
汇
编
2018年1月
目 录
1、以百湖之市碧水长流为使命 全面落实“湖长”责任制—市水
利水产局 余炳华.....................................1
2、湖长制专题研讨会发言—市湖泊管理局杨三杰...........6
3、保护生态湖泊,推动绿色发展—市水利水产局水保水资源科
吴婷................................................8
4、关于编写“一湖一策”的点滴思考—市水利水产局防汛抗旱科
孙文忠.............................................11
5、落实河湖长制任务的几项具体工作思路—市湖泊管理局河长制
工作科 徐东升......................................14
6、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
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的一点体会—市湖泊管理
局河湖库科 夏建明..................................19
7、河湖长制研讨会发言材料—市堤防管理局柯建民........22
8、全面实施河湖长制 恢复河流湖泊生态打造青山绿色 造福人
民群众—市水政综合执法支队 张国文..................26
全面落实“湖长”责任制
市水利水产局 余炳华
(2018年1月18日)
一、湖长制出台的背景
湖北因位于洞庭湖北而得名,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2015年3月31日,为了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各地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全面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2017年1月,湖北省又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在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同年5月,我市正式印发出台《黄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自我加压,将水库列入河长制管理体系。
2017年11月20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在第四个议题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强调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和特性,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黄石作为“百湖之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2017年以来,全市大力推行河湖长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党中央、国务院推行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牢筑了基础。
二、全市湖泊管理保护的现状
黄石市委、市政府以百湖之市碧水长流为使命,多举措推进湖泊管护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湖长责任全部落实。我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从2015年起至今,每年均进行了严格考核,考核办法已趋于完善。2017年起,按照湖北省《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市、县、乡三级河湖库长556人,涵盖了我市境内135条5公里以上河流、70座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湖泊、286座登记在册的水库。截止目前,全市河湖长制责任体系已全部落实,湖长全部到位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各级湖长开展巡湖1000余人次,除阳新县外湖长公示牌已全部竖立,湖长工作机制、督查机制和考核机制全面建立。
二是湖泊保护规划大力推进。《黄石市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已经报省政府审定,《大冶湖保护详细规划》即将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批,《阳新县网湖保护规划》已通过专家审查即将上报市政府审批,磁湖、海口湖保护规划初稿已经完成。全市还按照抓示范、全覆盖的工作路径,委托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市级7个湖泊的“一湖一策”初步方案,县级、镇级湖泊“一湖一策”初步方案也已经基本编制完成。
三是管理体系逐步规范。完成了各县(市)区生态红线划定,磁湖、大冶湖、网湖等一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生态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中央环保督查整改、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湖泊日常管理责任明晰有序。
三、当前湖泊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点工程投入不够。从市级湖泊来看,磁湖、大冶湖、网湖治理事关黄石未来发展,事关黄石城市整体形象,但是目前除了磁湖成功运用亚行贷款水污染治理项目,水质得到一定改善之外,其余湖泊的治理还未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基本只能维持住湖泊面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的最低标准。
二是统筹规划能力不强。黄石目前缺少治水总体规划,“一湖一策”目前也只是初步方案,导致湖泊治理工作难以形成“全域一盘棋”的局面。比如磁湖汇水面积62.8平方公里,涉及三个城区,由于没有统一规划的指引,各城区治理进度不一,磁湖一度出现了Ⅲ类、Ⅳ类、劣V类水体并存的现象。大冶湖水面面积65平方公里,集水面积却有1106平方公里,周边既有乡镇,也有城区和开发区,因上游铁金港、大冶湖大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在普遍为Ⅲ类、Ⅳ类水质的情况下,有些断面也曾达到劣V类水质。
三是跨市域协同不畅。比如保安湖和黄金湖,两湖水脉相连,同属梁子湖水域。三山湖水域同跨大冶、鄂州两地,保护治理工作均需两地协调开展。但大冶、鄂州除了在抗洪抢险时保持联系之外,平时鲜有沟通,上下游协作不足。此外,黄石港区花马港的管护治理也存在黄石、鄂州两地协调问题。
四是跨部门协同不力。湖泊保护与开发利用涉及较多责和权,牵涉到多个部门、多业务部门的协调,而市与区、区与区、尤其各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大多从本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加剧了协调管理难度。“多头治水”导致湖泊管理与治理推诿扯皮。如何加快建立可行和高效的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湖长制指导意见规定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就是将分散的治水职责向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变“多头管”为“统一管”,强化责任意识,提升“一把手”对治水的重视程度,推动治水属地责任实现全覆盖,但真正落实各级湖长责任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四、开展湖长制工作的几点要求
对于抓好湖长制工作落实,除了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湖泊治理存在的各项难点难题,重点还要做好“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是基本前提。党的十九大指出,自然环境是人类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前提,自然环境就是民生,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面对严峻形势,必须清醒认识加快湖泊保护的必要性,清醒认识加快湖泊治理的艰巨性,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和特性,在当前全市河湖长制推进的较好形势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湖长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保护和治理机制。
二是强化党政领导担当履职是关键抓手。从今年的河湖长制工作成效来看,党政领导担当履职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积累的一个重要经验,也是落实湖长制改革的关键举措。要继续坚持领导带
头、党政同责、高位推动、齐抓共管,细化实化湖长职责,级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倒逼各级湖长把湖泊管理保护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防止消极应对、推诿扯皮。
三是强化协同共治是有效途径。“统一管”更要“管得好”,才能实现“湖长治”。湖长制,不是湖长一个人去治,要树立一盘棋观念,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从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到水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修复、执法监管等,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统筹岸线水体、
统筹水量水质、统筹入湖河流与湖泊自身,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四是强化群众参与是重要手段。由于湖泊保护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今年河湖长制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门治水,营造全社会关爱湖泊、珍惜湖泊、保护湖泊的浓厚氛围,通过媒体公告、湖长公示牌、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让保护湖泊意识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和生活习惯。
落实十九大精神,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作为“百湖之市”的黄石,我们要坚决完成党和政府推行湖长制工作任务,治理好湖泊水系,
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让越来越多碧波荡漾的湖泊成为黄石270万老百姓生活的优美空间。
湖长制专题研讨会发言
市湖泊管理局 杨三杰
(2018年1月18日)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确保湖区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实行湖长制,将分散的治水职责向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强化主体责任与担当,变“多头管”为“统一管”,推动治水属地责任全覆盖。
针对湖泊自身特点和突出问题,专门出台《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湖泊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湖泊生态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意见》的出台使我们开展湖长制工作有章可依。
长期以来,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湖泊的问题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湖泊管理保护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意见》明确了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就是将分散的治水职责向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变“多头管”为“统一管”。但推行湖长制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落实责任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落实湖长制,理清思想认识是基本前提。要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面对严峻形势,必须清醒认识加快湖泊保护的必要性,清醒认识加快湖泊治理的艰巨性。
落实湖长制,强化党政领导担当履职是关键抓手。要坚持领导带头、党政同责、高位推动、齐抓共管,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级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倒逼各级湖长把湖泊管理保护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防止消极应对、推诿扯皮。
落实湖长制,协同共治是重要途径。湖长制,不是湖长一个人去治,要树立一盘棋观念,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从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到水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修复、执法监管等,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作为湖长制的工作部门我们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加大实施湖长制的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
二是指导县(市)、区完善湖长制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体。
三是协调县(市)、区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湖长责任。
四是加大督办力度,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确保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保护生态湖泊,推动绿色发展
市水利水产局水保水资源科 吴婷
(2018年1月18日)
201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通知中要求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及特殊性、建立健全湖长体系、明确界定湖长职责、全面落实主要任务和切实强化保障措施。通过学习,几点体会如下:
推动湖泊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利部门要从“水”“源”两个字入手。首先在“水”的方面,一是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恪守“三条红线”,强化考核力度,完善考评措施;二是加强湖泊断面水质的实时监测,及时掌握相关数据;三是研究制定严格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加大节水新技术、新手段的推广力度;四是对湖泊网箱养鱼、投肥养鱼、围栏养鱼进行排查,拆除围栏围网,禁止投肥行为;五是将排污口设置在取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范围以外,树立“下游”意识,严格保护水质。其次,在“源”的方面,一是水利工程开发的过程中,要注重生态基流,取消引水式水电站建设,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二是着手对水利工程调度规程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将生态位置前移,充分考虑生态基流;三是加大水土保持力度,涵养水土;四是集约集中高效利用岸线资源,在岸线开发上做到“留绿”“留白”。
同时,还要考虑的是湖泊“水安全”。个人认为“水安全”包括水资源安全、水环境安全、水生态安全和水灾害防治安全这四个关键要素。这四个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并构成系统均衡安全。水资源安全要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并严格贯彻实施,以控制和降低水资源短缺风险;水环境安全要确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将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不断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以控制和降低水环境污染风险,水资源安全主要表现在水量安全、水质安全等;水生态安全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水资源、水环境、河流地貌等方面对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要识别影响水生态安全的危险源,并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和实施相应控制措施。要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采取保障生态用水基本需求,改善水生态环境,深入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措施。要加强生态保护,系统整治江河流域,连通江河湖库水系,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江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以控制和降低水生态损害风险;水灾害防治安全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类水灾害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损害。要识别影响水灾害安全的危险源,并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和实施相应控制措施,以控制和降低水灾害损害风险。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牢固树立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保护“水安全”放在首要位子,严格入湖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湖污染物总量控制,推进重要饮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加强水质监测和监控,整治长江岸线,在岸线规划上不要千篇一律灰白,启动长江与湖泊之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等等,才能够真正将湖泊打造成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充分考虑人类未来福祉的绿色生态廊道。
水是生态之基,在湖泊“水安全”保护过程中,只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做到“生态功能不退化、水资源水环境不超载、纳污红线不突破、水安全不失控”,才能为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筑牢安全屏障,从而确保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真正实现。
关于编写“一湖一策”的点滴思考
市水利水产局防汛抗旱科 孙文忠
(2018年1月18日)
在参与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过程中,通过学习相关文件,与有关河湖长以及基层干部接触,大家都感觉到编写“一湖一策”很重要,但怎么编写大家又心中没底,有很多的困惑和疑虑。下面我想谈一谈对编写“一湖一策”的粗浅认识,因为不系统、不全面,所以只能说是对这个问题的点滴思考。
一、对编写“一湖一策”的认识
在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时,经常陪同河湖长们巡湖,一些领导在小范围交流时都对当好河长、湖长感到心中无数,有点茫然无措之感。一些群众看到江边、河旁、湖岸、库堤上竖起了河湖长公示牌,有人会说这又是形式主义,装门面、图好看。领导和群众的感受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如何把河湖长制这个新生事物让她落地生根,让它茁壮成长,我认为编写“一湖一策”是一个重要抓手,这既是河湖长制工作的主要内容,更是实现河湖长制工作目标的关键之所在。通过编写“一湖一策”,既可以深化对河情、湖情、库情的再认识,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也可以通过实施对策把河湖长制抓得风生水起,抓出实在的成效来。
二、编写“一湖一策”必须走出两大误区
一种是闭门造车写“一湖一策”。有的业务主管部门图省事,把辖区内“一湖一策”的编制工作甩给某一个专业机构,而这个专业机构可能因为工作任务多、人员少、时间紧,就把有关这些河湖的陈旧资料找出来,把网络上河湖治理的现成做法拿来一套,一个像模像样的“一湖一策”方案就出来了。像这种千人一面的治河、治湖之策完全是“驴头不对马嘴”,让执行单位感到无所适从。这种做法是我们要坚决摒弃的。
另一种是上工程项目的“一湖一策”。我跟基层干部在一起谈到河湖长制时,他们往往会问我们辖区内的河堤、湖堤加多高、多宽,要建多少涵闸、泵站,一些主管部门也等着上面下资金计划,看治理河湖有多大的工程规模。我认为把“一湖一策”理解为单纯的上工程是极其错误的,其原因有二。一是在大规模推进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水和谐共生的生态保护战略中,把河堤、湖堤加得高高大大,把水与陆地隔绝,在水与人之间建起一道屏障,是与生态的理念背道而驰的。二是当前的国家经济实力也不允许有大规模的投资来搞工程建设。因而把“一湖一策”强调为上工程也是失之偏颇的。
三、编写“一湖一策”的基本思路
在提升了对编写“一湖一策”重要性的认识,克服两种思想观念上的误区之后,到底该怎么写好“一湖一策”,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一番功夫。
一是要找准问题。江河湖库各有特点,同一种类型由于所处位置的不同也各有千秋,比如城市的湖泊和农村的湖泊存在的问题不一样,而农村中的湖泊工矿区和纯粹的农村又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我们的主管部门,方案编写单位,包括各级河湖长们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河流、湖泊,善于发现问题,找准矛盾的焦点,把每一个河湖的问题找准。这也能为后面精准施策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要分清责任,总河湖长和各级分河湖长的职责界限要分清楚,职能部门、所在县市区政府、周边企事业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要厘清,不能出现有成绩抢着争、有责任互相推的不良倾向。明确了责任,各项工作任务就有人来分担。
三是明确目标、任务。一条河流、一个湖泊、一座水库在落实河湖长制以后一定要有一个奋斗目标,否则推行河湖长制与以前有什么两样呢?目标可分近期和远期两类,既要符合上级的工作要求,也要回应河湖周边民众的关切与期盼。比如水质,比如湖泊面积、湖容,岸线整治,绿化,确权划界等等,都要有明确的目标,同时还要根据工作目标梳理出几大任务,完成了任务也就能实现目标。
四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力举措。“一湖一策”重点在工作措施,措施一定要实,既不能好高骛远,也不能照本宣科无所作为,力求干出实效。对岸线如何管理保护,对水质如何达标要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对筹措资金要明确渠道;在时间安排上要适当;要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共同实现河湖管理目标。
落实河湖长制任务的几项具体工作思路
市湖泊管理局河长制工作科 徐东升
(2018年1月18日)
在元月15日,水利水产局2018年年度务虚会上,查局长明确指出河长制工作是当前我市水利水产工作的两项中心工作之一,这次研讨会的召开也表明了我们局党组对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视。今天的研讨主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对湖泊实施湖长制,是“河长制”基础上及时和必要的补充,折射了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不断进行的新探索,是践行十九大精神的又一重大政治任务。2017年,湖北在“河长制”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推行了“河湖长制”,经过了近一年的工作,河湖长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湖长制推行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下面,我结合此次研讨主题,以及刚才局领导的具体要求,就下一阶段的河湖长制具体工作,谈四个方面的思路:
一、以推行湖长制为契机,充实河湖长制工作力量
虽然目前全市各地已经全部批复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县(市、区)河湖长制分级机制已初步建立,趋于成熟,但就中期评估核查情况来看,目前各地机构还存在领导职数未配备、职责不清、人员编制未明确以及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等问题。工作人员方面,大冶市严格意义只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余河长制工作人员均为兼职人员,而且铁山区、开发区工作推进始终是两大难题,面对许多重要紧急的工作任务,工作人员情绪不高,主动性不强,有时对河长制工作不理不问,开发区甚至主动要求“一票否决”,这些问题在取得的成绩之下都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全省的河湖长制框架体系搭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工作重心将从“务虚”转变为“务实”。而党中央、国务院在此时高位推动实施湖长制,又给了河湖长制机构建设以及人员力量充实一个很好的契机。可喜的是,各地已闻风而动,近两天,大冶、阳新两地均深入贯彻推行“湖长制”精神,召开了编委会议,出台了符合省里要求的河长制机构方案,大冶明确了河湖长制专职副主任,成立了河湖长制工作科,阳新成立了湖泊管理处,具体承担湖泊保护和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标志着各地的工作从迎检状态逐步转变为抓实抓细,给我们完成好2018年的湖长制工作任务增强了信心。
二、以河湖流域管理为推手,编精编深“一湖一策”
实施湖长制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指导意见直接明确了“一湖一策”方案由湖长组织制定,目前我们已经开始将市水文局编制的“一湖一策”初步方案发至各督导部门,计划起草文件要求督导部门协助市级河(湖、库)长编精编深“一湖一策”方案,主要任务是根据河湖流域特点和治理要求,向县级、乡镇级以及村级进一步摸清情况,多方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研讨会、审查会,完善、审定“一湖一策”治理方案,特别是原有大框架上做好分河段(区域)的目标、责任、措施等的分解,方便各级考核。考虑到督导部门专业性较为缺失,在此也建议局里结合编制工作的进度和效果,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聘请专业技术编制单位参与、支持和保障“一湖一策”的编精编深工作。
三、以理顺机制为任务,推进督导部门履职履责。
市级河(湖、库)长督导部门制度是落实省河长制联系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市级出台的一项工作制度。主要要求是各级督导部门要严格履行“分河长办”职责,随时掌握相应河湖库的基本情况及管理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协助、服务和规范各级河(湖、库)长巡河履职,跟踪督办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对下一级河(湖、库)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对于督导工作,有些部门是比较抗拒的,我们在第一次协调市级督导部门报送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时,就有几家单位意见比较大。但这一次在元月12日金牛现场会通知时,我们便深深的感觉到,大部分督导部门的办公室从最初联系时完全不知道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什么工作,河长制办公室是什么部门,到现在都能基本了解河长制的工作情况,基本能认领具体的一些工作任务,这表明,通过近一年的各项工作,督导部门制度已经在协调机制上取得了一定进展,河长制工作氛围在全市范围内越来越浓。
但对比而言,各督导部门、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对河长制工作重视程度参差不齐,主动认责领责力度还是不够,有些督导部门还在观望,至今未开展或陪同市级河湖库长开展巡河工作,有些督导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联络人随意调整,协调难度较大,这些情况查局长已经在金牛召开的全市现场会上进行了全市通报。现场会结束后,许多部门便纷纷与我们联系,逐步深入了解河长制和1号令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积极协调或代替市级河(湖、库)长巡河,掀起了又一轮河长履职的高潮。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湖长制指导意见里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推动督导部门履责,在今后的各类全市性会议、培训上,逐步明晰督导工作职责,通报工作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在去年开展对县市区督查的基础上,今年计划再联合市委督查室对市直督导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导,督查结果全市通报,并呈报市主要领导,并将督导工作任务纳入到市直部门明年的政府目标考核中,形成全市各部门对河长制工作齐抓共管,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
四、以搭建联动平台为目标,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今年在落实王晓东省长省河湖长1号令开展碧水保卫战“迎春行动”过程中,全市各地纷纷贯彻落实积极开展行动,各级河(湖、库)长巡河人数500余人次,参加行动人数5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清理河、湖、港、库垃圾500余吨,编发专题工作简报3期,行动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各级开展行动的情况来看,除了河长巡河和河湖库垃圾清理活动之外,还未开展一起由公安、城管、城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全部参与的大型联合执法行动,多是水利内部采砂、水产渔政、水政执法比较多,水利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还很普遍,如何更好的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将是2018年湖长制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我们计划在拟定出台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行湖长制的工作精神,完善日常监管巡查制度,通过组织对湖泊的联合执法,逐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涉湖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确保河湖库管理有序。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对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
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的
一点体会
市湖泊管理局 夏建明
(2018年1月18日)
1月9日,市水利水产局余炳华副局长组织湖泊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就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陈雷部长《以湖长制促进人水和谐共生》的讲话精神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对文件做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解读,大家一致认为,《指导意见》提出了当前指导我们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指明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为湖泊保护管理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认真学习和深入领会,我深感《指导意见》和陈雷部长的讲话,全面分析了湖泊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特殊使命,明确了界定湖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以及保证湖泊工作顺利开展和圆满实施的措施保障。
要保证文件精神的有效贯彻落实和湖泊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力开展,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个人觉得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体会,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要加大湖泊保护的宣传力度,营造了湖泊保护管理的浓厚氛围。在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和多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上下功夫,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才能提高公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充分利用和围绕我们自己的3·22“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建立起固定的湖泊保护宣传阵地。同时,还要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大众平台开展湖泊保护公益性广告和宣传,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代表、湖泊保护志愿者开展一系列爱护湖泊、保护湖泊的活动,一方面推动湖泊保护与管理工作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市湖泊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湖泊保护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要进一步加强湖泊保护的部门执法和协作联动机制。针对《指导意见》所列举的“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事件,要加大执法和整治的力度,使人为违法行为得到彻底遏制。其次,加强监管和巡查,坚持实行定期巡查、专项巡查和突击巡查相结合,突出重点水域巡查。对湖泊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充分利用现有的联合执法平台,通过整合执法力量、联合各地各部门,进行大兵团、跨区域的执法,维护一方水事平安。同时,还要协调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探讨湖泊保护工作新思路、新举措,依据各自职能和法定职责,有效开展工作。
三、要严格湖泊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问责机制。目前,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泊保护与管理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机制已经建立和形成。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地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系列规定的出台,充分表明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力度空前,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坚信只要我们始终以19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履职,凝心聚力,全心投入,就一定会使我们的湖泊长治久安,实现人水和谐共生。
河湖长制研讨会发言材料
市堤防管理局 柯建民
(2018年1月18日)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体系,保障用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和湖北省总河湖长、省长王晓东发布《关于开展碧水保卫战“迎春行动”的命令》(湖北省河湖长令第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情况,如何落实河(湖)长制的工作谈点认识。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2017年编制出台市级河长制实施方案。明确至2017年底前,全市建立以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为主要内容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涵盖我市境内5公里以上135条河流,70个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湖泊,288个登记在册的水库。
二是建立工作制度。2017年编制了《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河长会议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与激励制度》、《验收制度》6项规定性制度,还创新性地出台了《联席会议制度》、《市级河长市直督导部门工作制度》、《市级河长工作制度》、《部门联动制度》、《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等5项特色制度。
三是强化督促指导。为了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河长制工作的阶段性任务,出台六项规定性制度,明确了各地河长制工作联络员,建立了河长制工作群,编制下发了《黄石市市级河长制工作手册》等相关资料500余册,转发了省水利厅河湖长办《关于规范河湖长公示牌指导意见》,规范了各地河长制公示牌的制作标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指导督促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省里河长制各项“规定工作”。截止11月中旬,全市河长制体系“四个到位”工作已全部完成。
四是开展水资源水环境调查工作。我局委托黄石市水文局编制完成了黄石市市级河长制水资源水环境调查项目,为进一步了解河湖库水文特性,掌握基本情况,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对黄石市级“河长制”34条主要江、河、湖、库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水资源水环境基本情况,演变趋势,开发利用现状及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一河(湖)一策”编制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下步工作思路
一是编制“一河(湖)一策”,目前我局已完成黄石市级河长制水资源水环境调查工作,下一步需要根据不同河(湖)的功能定位,统筹考虑河(湖)灌溉防洪排涝要求、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生态需求和环境安全要求,科学编制“一河(湖)一策”,这是落实“河长制”,实现依法治水管水,科学治理河(湖)的重要措施。通过“一河(湖)一策”的编制和实施,对今后引领河(湖)有效保护、系统治理,最终形成完善的河道治理与保护体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长江沿线排污口治理工作。目前黄石长江段污染源来自于黄石江段16个主要排污口,主要为生活污水、火电冷却水、冶炼污水、化工污水和渔业养殖污水,通过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排污管道将污水直排长江。其中上港闸、胜阳港闸、四顾闸将花马湖、磁湖和大冶湖直接排放长江,2017年全年磁湖、大冶湖均为Ⅳ类水质,直接排放长江会对长江水体造成污染,因此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工作,加大流域范围内河湖共同治理。
三是加快推进划界确权工作。要明确工作思路。对全区中小河道管理现状进行深入调研,明确了“河道划界确权不是征用土地,不改变河道土地权属主体,仍保持农村河道土地集体土地性质,但必须遵守涉河法律法规,由区河道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思路,着力构建“政府牵头、条块配合,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河道长效管理新机制。
四是强化岸线资源保护。2016年6月,黄石完成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取缔全部123个无证码头,关停老港部分低效率码头。由于历史原因,还存在较多侵占岸线资源情况,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布局和方式对防洪、供水、通航安全及河势稳定将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统一规划,强化管理,加强河道清障,统筹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
五是打造“一堤两林”。“一堤两林”是水利部门对生态型河道的简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生态堤防的要求不断提高,目前堤防两林主要为经济林,为打造沿岸绿化景观带,就需要在兼顾故土,抗冲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景观总体规划对沿堤两侧绿化林木进行更新改造,打造城市绿化景观带。
六是落实管护责任。受传统治水观念制约,涉水工程往往重建轻管,河(湖)保护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大量河道遭受非法侵占、湖泊面积萎缩,水质严重恶化。近几年来,黄石市采取防、控、治相结合等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历史欠账严重,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仍需要加大保护力度,明确水利、环保、城建、交通、海事等各部门管护责任,以促进黄石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全面实施河湖长制 恢复河流湖泊生态
打造青山绿色 造福人民群众
市水政综合执法支队 张国文
(2018年1月18日)
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这一意见。这是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针对湖泊自身特点和突出问题,中央专门制定出台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政策举措,也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维护湖泊健康生命的重大制度创新。
一、充分认识实施湖长制的重大意义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我市纳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就有70多个,约占全省湖泊保护名录湖泊数量的10%。这些湖泊总水面面积达258.76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8个(大冶湖、保安湖、网湖、三山湖、猪婆湖、赛桥湖、海口湖、磁湖),1-10平方公里湖泊19个。每个湖泊均有多条河港汇入,这些湖泊及汇入的河港共同构成我市“河港纵横,湖泊星罗棋布”的水系网,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生态支撑,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宝贵生态资源。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事关我市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湖泊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渐凸显,湖泊面临诸多问题,如湖泊面积萎缩、湖体水质污染加重、生态功能退化、调蓄能力削弱、涉湖管理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
二、突出重点抓好任务落实
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必须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1、明确职责,实施“一湖一策”
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因地制宜是全面实施河湖长制的关键点,核心是从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出发,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是全面实施河湖长制的支撑点,核心是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河湖生态环境的改善。
2、编制规划,实施红线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湖泊保护详细规划,确定湖泊保护区范围和控制区范围,并分别进行勘界立桩。把《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作为刚性约束,严格实施红线管理。一是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行为。二是在湖泊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企业。
3、实行湖泊流域总体规划与管理
湖泊一般都有多条河港汇入,湖泊问题表面出现在水里,但根子在岸上。为恢复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水环境质量,必须从湖泊流域范围内加强管理,加强执法。
一是必须强制关停湖泊保护范围内所有“五小”企业,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流域范围内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从而实现湖泊流域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全面截污。
二是解决好农业面源污染。在湖泊流域范围内对畜禽养殖厂畜禽养殖粪便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种植业农药化肥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控制施肥量,科学施肥,减少流失量,从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确保湖泊水质不受污染。
三是加强水土流失管理。凡是在湖泊流域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水土流失量。水土保持措施要经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对非法开山、开矿等未经水土保持许可工程严格执法,确保湖盆不淤积,湖床不抬高,湖容不下降,湖泊调蓄洪水能力不下降。
四是多措并举修复湖泊生态。采取退垸还湖、湖堤加固、人工增殖放流,湖泊控制区内植树绿化、水下种植水草,打造湖泊湿地等措施,逐步恢复湖泊生态,让湖泊恢复到自然,造福于人类。
五是依法加强监管,健全河湖管理管理特别是流域管理法规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人员、经费,依法强化河湖管理,强化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河湖管理秩序。
六是严格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并实施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县级河湖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通过以上措施,使我们的天更蓝、水更绿、山更青,从而使河湖更好造福于我们广大人们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