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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阅读数:    发布时间:2017-12-08

转载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群众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五层及五层以上无电梯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时适用本意见。

 

  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突出业主主体地位,调动群众积极性,遵循“安全第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的原则。

 

  三、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应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增设电梯自改委,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

 

  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四、实施条件   (一)建筑物具备增设电梯的客观条件,所占用地在住宅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增设电梯应满足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文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四)增设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应经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同意,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内,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均无反对意见的才可以实施。

  涉及占用专有部分的,应同时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应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无反对意见。

  五、资金筹集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原产权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和个人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它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老旧住宅增设的电梯及配套设施,由全体出资业主共有。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在所在街道(片区)或社区的指导下征求业主意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10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公示,对增设电梯事项无异议的,由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或其共同委托人将增设电梯申请及方案提交市房产局。

  (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四)联合审批。市房产局组织市建委、市国土、市规划、市质监、市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部门联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规划审批。规划部门对实施主体提交的材料(由规划局提供清单)进行审核,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审批。市建委对实施主体提交的材料(由市建委提供清单)进行审核,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施工。实施主体应当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组织工程施工,并对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及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

  (六)竣工验收。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向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七、使用管理及维护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调解机制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九、职责分工   为确保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顺利推进,建立市级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建设、城管、规划、国土、质监、公积金、消防等部门及相关专营单位为成员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及总体指导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土地管理工作。

  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业主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违反城市

  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片区)、社区居委会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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