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信用〔2016〕4号
关于印发《黄石市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是我们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关键之年。为成功创建示范城市,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现将《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黄石市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黄石市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6年,按照湖北省和市委市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以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目标,围绕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五大重点任务和十个方面的“积极作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力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生态立市 产业强市,加快建成现代化特大城市”提供强有力支撑。现就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1.完成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年底前完成进信用信息数据汇集系统通用软件开发、项目总集成、基础应用与服务、机房装修扩建及“信用黄石”网站等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基于平台建设的跟踪审计工作,开展基于汇集系统部署落地项目管理的监理和软件第三方测评工作。(责任部门:市信用办负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2.完成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汇集系统落地工作。10月前完成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汇集系统落地工程的基础软硬件和支撑软件及服务建设工作,同时确保有办公场所和专人负责。(责任部门:市信用办负责)
3.推进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工作。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在各责任单位的落地建设,确保各行业主管部门能够通过汇集系统与市级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共享。推进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在县(市)区部署落地,确保市级信用数据向“信用湖北”和“信用中国”汇集。(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4.做好平台数据保障工作。平台对接工作完成后加强对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建设项目的行业单位信用数据监管,保障信用数据实时、稳定地向平台汇集。(责任部门: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1)建立平台基本信息源技术支撑框架。按照“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工作要求和信用信息“一数一源”的建设策略,研究建立“人员、岗位、权力事项”三位一体的技术支撑框架,形成规范有序的目录管理机制和数据质量问题追溯机制,解决目录事项谁来管、信用数据谁提供、异议数据谁来办、联合惩戒谁实施问题。(责任部门:市信用办、市审改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2)建立授权查询工作机制。为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方便群众查询使用,采用线上填写用户信息、线下实名认证开通注册账户、注册用户线上授权查询的工作方法,建立平台非公开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工作机制,满足社会用户查询平台非公开信用信息需求。(责任部门: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加强信用管理师人才库建设。定期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积极引进高级信用管理师专业人才,帮助企(事)业单位进行风险管理、提高积极效益、梳理企业品牌等。(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市信用办)
二、着力推进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建设
5.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督促市直有关部门要分行业、分领域制定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如果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特别要落实在办理行政许可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许可部门的规定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黄石”上网公示。(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6.推动落实七日双公示制度。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示渠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7.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制度的落实工作。一是进一步落实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鄂发改财贸〔2014〕408号),完善政府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市场主体信用报告。二是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1号),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大数据。(责任部门: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8.大力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加快制定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开展我市企业联合奖惩实施办法的调研和立法工作。(责任部门:市人大法规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三、大力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9.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探索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1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打造阳光政府。(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
11.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12.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将为百姓办实事、市长信箱、市民服务热线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失信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13.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全市公务员诚信档案。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14.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15.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记录。实行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的信用分类管理。(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委)
16.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经过法院判决认定的非法集资企业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17.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同时应将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及时汇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挥信用记录在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使用的作用。(责任部门: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18.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19.推进国有企业信用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引领和示范作用,率先推进国有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在国有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20.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等服务。(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21.推进农村信用建设。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供销社农资企业诚信建设工作。(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供销联社)
22.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档案制度,对涉及广告业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予以及时公示。(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24.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2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企业建立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26.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公告工作,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纳税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7.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责任部门:市招投标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28.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9.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建立统计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30.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房产、水利、林业、畜牧兽医、粮食、邮政管理、气象、烟草专卖、出入境检验检疫、住房公积金等领域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水利水产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1.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2.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诚信制度。(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房产局)
33.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的信用记录。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34.建立教育机构及科研机构信用建设。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全市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的信用记录。建立教育机构及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的信用评价制度。(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35.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相关单位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责任部门:市文新广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
3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记录。(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37.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建立环境评价和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38.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建立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39.特定人群信用建设。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税务师、审计从业人员、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新广局、市广电台、黄石日报社、市旅游局、市农业局)
40.法院公信建设。推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以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责任部门:市中级法院)
41.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信息。建立交通安全、消防领域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2.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43.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研究建立推进司法规范化的制度措施。(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
四、着力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44.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切实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
45.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认真实施《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市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和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清单,明确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规范具体惩戒措施,尽快报市信用办汇总向社会发布。同时,积极推动国家发改委等21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和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38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审查公示机制,从2016年1月开始,各县(市)区及参与实施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市直部门定期向市信用办报失信联合惩戒案例。(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五、积极推进信用试点示范创建
46.全面推动区域综合性试点。大冶市、阳新县和黄石港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试点方案在本区域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争在组织保障机制建设、信用建设规划编制、规章制度建设、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使用信息产品和培育服务机构、诚信宣传教育等7个方面走在前列。(责任部门: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47.积极推进“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积极探索具有黄石特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模式,完成我市创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各项任务。(责任部门:市信用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48.加快推进县(市)区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建设。加快大冶市、黄石港区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工作并汲取成功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同时,大冶市、阳新县积极探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总结现有试验区、示范点创建工作经验,构建1-2个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协调组织开展相关推广工作。(责任部门: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49.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积极配合市信用办继续组织落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推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积极配合市信用办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推进两类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减少信息不对称。(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七、加强全社会诚信宣传教育
50.进一步加大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力度。以“诚信黄石”建设为主题,组织开展好2016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普及公众诚信文化教育”,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和“信用黄石”网站的作用,积极开展信用文化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各行业、各地区开展各具特色的诚信创建活动,引导全市上下把诚实守信真正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追求目标,努力营造 “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责任部门: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信息中心、东楚网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配合)
八、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51.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推动县(市)区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能处(科)室,各地各部门要充实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
5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市信用办商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开展全面督导和督查。(责任部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信用办负责)
53.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市目标办、市综治办继续支持市信用办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重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逐步增加考核中的比重和分值。(责任部门:市目标办、市综治办、市信用办负责)
54.建立工作情况通报机制。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报和会议等形式,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表彰和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问责或追责,并督促整改。(责任部门:市信用办负责)
55.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市级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