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市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开展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的“双公示”信息数据标准
2015年11月30日,省信用办召开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络员第三次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安排了全省“双公示”工作,制定了我省“双公示”信息数据表样。现根据“通知”要求,省信用信息中心及时更新了“双公示”信息数据表样,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更新后的“双公示”信息数据表样整理填报“双公示”信息(新的表样在“黄石信用办”QQ群下载,群号:99744350)。
二、分期整理“双公示”信息存量数据
对照“通知”要求的“双公示”信息数据标准,考虑到存量数据历史周期长,数据结构复杂,数据量大且整理难度高,为确保数据整理工作质量并尽快见到公示效果,结合2015年6月24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请各单位先期整理2015年7月1日以来的“双公示”信息存量数据,于2016年1月15前报送市信用办,待此项工作理顺后再对此前的存量数据进行整理。
三、尽快建立包括“双公示”信息在内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机制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及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鄂信用文〔2015〕4号)精神,要尽快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专责人员,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问责追究,确保明确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加快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汇集系统落地部署实施进度,尽早实现包括“双公示”信息在内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汇集系统规范采集和自动报送。
2016年1月开始,我办将对未按进度和质量要求落实相关任务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按月全市通报,并将通报信息报送市政府领导和各单位主要领导,同时将通报情况计入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附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样表
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