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利规〔2010〕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在大规模开展大江大河堤防建设和水库除险加固后启动的又一项大规模的防洪工程建设,旨在通过提高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解决中小河流洪涝频繁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问题,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1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0〕3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建函〔2007〕4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特点,现就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督责任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质量放在首要突出位置,把中小河流治理质量抓好,把这一民生工程办好。质量监督作为质量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环,行使着政府质量监督的职责,发挥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水利发〔2007〕6号),省水利厅负责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含直管市、林区)负责质量监督,省水利厅对全省开展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各市州水利局要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认真把这项工作抓好。要充实和加强质量监督机构的力量,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
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要克服人手少等方面的困难,落实监督力量,认真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可与有关科室(处室)专业技术人员及县市(区)具有质量监督员证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质量监督项目站,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监督,开展经常性的质量监督检查。
二、抓住重点,扎实开展监督工作
(一)工程开工阶段。主要是做好监督手续的办理、项目划分批复、编制监督计划、开好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会。
1、监督手续。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建函〔2009〕256号)的要求,督促各项目法人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每一处工程都处于受监状态。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核项目法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后,符合规定的及时签发质量监督通知书。分期或分年度建设的工程,也应按上述要求,在开工前及时报送分期或分年度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相关资料。
2、项目划分。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注明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项目划分宜批复到分部工程一级,同时应明确单元工程划分的原则。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2]182号)等有关规定,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质量评定表格,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3、编制监督计划。要针对每一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在认真了解项目法人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各参建单位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认真编制监督工作计划(或监督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既要符合一般规定,要有针对性,还要有可操作性。监督工作计划要明确监督的组织形式及人员、监督的方式,监督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要求。
4、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会。在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质量监督机构宜及时到工地现场召开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会,可结合设计交底进行。一是看,看工程实地情况、看设计图纸,进一步熟悉工程情况;二是听,听施工、监理包括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关于工程质量体系建立情况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三是查,主要是查质量体系建立情况,包括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设立及人员到位情况、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施工和监理日志、质量评定表格是否规范等具体细节,检测计划制定情况等;四是现场交换意见,将编制的监督计划(要点)交底并交换意见,将现场查看的情况交换意见,对一些重要方面和环节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会议的有关情况及意见宜书面发有关单位。
(二)工程施工阶段。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行检查和抽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合同的签署情况;质量检查组织和制度的建立、履行情况;组织施工图审查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设计变更的手续履行情况;检查委托质量检测情况;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备案情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备案情况;质量事故的报告情况,对工程存在问题的组织整改情况等。检查是否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对勘测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单位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勘察设计图件的签章情况;技术交底及现场服务情况;参加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签证、外观质量评定、施工合同验收等情况;设计变更手续履行情况等。
3、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单位资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履职情况;现场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配置及到位情况;“三检制”的执行情况;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情况等。抽查施工日志、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自检,检测项目、频次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4、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持证上岗情况;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监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理日志的记录、监理通知落实情况等。成品及设备到场检查验收情况;旁站监理,跟踪、平行检测情况;抽查监理机构是否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时进行了检验认可,是否对工程实体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检。
5、工程实物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施工工艺规范性;河道疏浚质量;堤防填筑及加固质量;防护工程质量;建筑物地基处理加固以及涉及工程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等质量;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和参建各方查验情况;主要建筑物结构尺寸;工程的外观质量。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书面向项目法人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项目法人应对《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做好质量评定,严把质量关
(一)做好质量检测。工程开工后,要督促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制订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监理平行检测与跟踪检测、施工自检等质量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单位并签订检测合同,确定检测项目、内容、数量等检测要求,委托具有水利检测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并将检测合同及附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监理平行检测与跟踪检测、施工自检应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进行,除施工自检外,其它检测的检测单位与被检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应隶属同一经济实体。质量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水利建监函〔2010〕530号)和省中心站《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鄂水质监〔2008〕96号)的有关规定,严把原材料进场关、严把土场及填筑等施工质量关。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使用的预制品和一些新材料,也要根据设计参数和规范开展相应检测。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检测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的内容和频次应满足如下要求。
1、河道疏浚工程。河道底宽、河底高程等断面尺寸,每500米长至少抽检1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
2、堤防填筑及加固工程。土方压实度和结构外观尺寸,每500米堤长至少抽检1个断面;堤长不足500米的,适当加密,至少测2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抽检2层(加高培厚的堤防工程视具体情况确定),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抽检样本总数不得少20个。老涵闸拆除封堵的部位,至少检测1个断面。
3、砌石挡墙(防洪墙)工程。底高程、顶高程(含防浪墙顶高程)、砌体厚度等结构尺寸;砂浆强度、砌石石质、伸缩缝(变形缝)质量、砌体缝宽、砂浆的饱满情况以及表面平整度等。每500米堤长至少抽检1组,每组3点。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检1组数据。
4、堤脚防护工程。断面复核,每200米堤长至少抽检1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测3个断面。
5、混凝土防洪墙和护坡工程。底高程、顶高程、厚度等结构尺寸,混凝土强度,每500米堤长抽检1组,每组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1组。
6、建筑物工程。主体工程结构尺寸,主体工程混凝土强度,金属结构、水力机械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及安装质量等。
7、防汛道路工程。路面强度、厚度及宽度,路基压实度、基层的厚度。每500米长堤长至少抽检1组数据。
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况委托检测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质量监督复检,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不合格的由责任单位承担)。项目法人应对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省水利厅将适时开展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原材料及施工质量进行飞检。
(二)严把验收质量关。
法人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验收会议,应派代表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
质量监督机构在列席验收会议时,应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的程序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抽查工程资料;验收后应及时核定(核备)验收质量结论。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既是一项防洪工程,也是一项环境、生态整治工程,而且大多处在人口密集区,必须高度重视工程的外观质量,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规定进行外观质量评定,外观质量不合格,单位工程质量不能评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